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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包含哪些

字号+作者:admin 来源:圣才网 2024-07-06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商业法律是指关涉商业活动的法律法规,其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税收法、劳动法等领域。 我国的民法、商法、经济法分别包含哪些法律? 《中华...

商业法律是指关涉商业活动的法律法规,其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税收法、劳动法等领域。

我国的民法、商法、经济法分别包含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针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性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属于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民法主要涵盖了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及继承法等。

商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包含商主体法与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

经济法作为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展开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在当前阶段,它主要对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作为基本主体所参与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协调关系进行调整。经济法主要包含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规、环保法等。

商业法包括哪些法律?

商法涵盖了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需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度对公司承担责任。

商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定的,则不得超出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需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拥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以及生产经营场所;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得知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行使则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若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若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商法的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一、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商法中被视为“帝王条款”,对于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公平开展具有普遍的控制作用。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的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但要依照契约条款,更重要的是要依据其内心的诚实信念完成契约规定的支付。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求信用,信守承诺,诚实不欺诈,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所有市场参与者设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依此原则,商事主体在行使私法上的权利、履行私法上的义务时,应以恪守信用、诚实为主。具体而言:

1、应依照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商事主体行使财产权应尊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获取利益,不得为损害他人之目的而滥用权利。

2、应依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如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等。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法律规定不足的补救原则,具有较强的伸缩性。这一弹性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模糊或不清晰时,从商法的宗旨出发,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处理商事纠纷。

二、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功能

1、对商主体之直接功能

商法中的诚信原则引导商主体的交易活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应当秉持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进行,不得有欺诈、胁迫、滥用权利的行为,并需履行法律或约定未作规定的必要义务。商法中诚信原则的此项功能简而言之即指导商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之功能。具体表现为,扩张商主体的义务和限缩商主体的义务。扩张商主体的义务,是指在法定或约定的某方商主体义务之外,依照诚信原则增添一定的义务以契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该主体因而增加义务。非合同义务并非基于法定或约定,而是基于诚信原则,如果商主体自觉履行非合同义务,即是受诚信原则的指导扩张了自身义务;限缩商主体的义务,是指依据法定或约定,商主体负有某项义务,但此项义务的存在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各方主体遂依照诚信原则减损之。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投保方与保险方未见保险标的就约定了保险费,待到见到保险标的物,发现保险费约定过高,经投保方请求,保险方退还部分保险费。保险方退还保险费的行为实际上是受诚信原则的指导限缩了投保方的义务。

2、对商行为和法律之直接功能

商主体之间进行商行为,常常因对商行为的不同理解产生争议,进而诉诸法院,法官应依照诚信原则进行解释,不得因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受理。在商行为存在漏洞时,法官也应依照诚信原则予以补充。法官适用商事法律,并非每条都清晰明了,都能直接对应,成文法规范有时制定得较为抽象,需要法官进行解释才能便于适用,法官的解释,必须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才能维持公平正义。此为诚信原则对商事法律的解释功能。市场交易发展迅速,其所涉及的范围之广,难以尽述。商法虽具有进步性,且规范众多,但仍存在立法未曾规范的盲区。然而纠纷的发生,必须予以解决,此时,法官宜依照诚信原则补充法律的盲区以解决纠纷,此为诚实信用原则对商事法律的补充功能。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终极功能

1、降低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是现代经济学的核心范畴,一般来说,它指的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其范围广泛,涵盖度量、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订立和执行合同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进行制裁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等。显然,商主体遵守诚信原则,可以减少这些费用,以商业合同的订立为例,诚信原则要求商主体在缔结合同之前向对方或其他缔约方陈述质量、瑕疵情况,要求各方主体自觉履行先契约义务,这样,各方主体都处于较为安全的缔约条件中,自然节省了为寻求安全的缔约环境所付出的费用、遭受缔约欺诈所付出的费用,从而起到了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

2、保证交易安全

商法上之诚信原则保证交易安全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诚信原则作用于商主体、商行为或商事法律,调整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借以保护交易的安全。对于当事人企图通过不履行诚信义务或利用商行为、商事法律的漏洞来获取显失公平的利益,受损失方可以通过请求裁判者依照诚信原则进行调整,或者采取要求他方主体依照诚信原则解释该商行为或商事法律,从而使其免受不必要的损害。诚信原则通过这些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排除发生各种纠纷和意外的可能性,为每一方主体提供最为安全的交易环境。

3、促使交易确实

告知或通知义务,指的是交易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应履行告知或通知的事项,须尽告知或通知的义务。这种告知或通知,不仅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告知通知义务,还包括了未约定而依诚信原则产生的告知或通知义务。通过告知或通知,诚信原则不仅使交易相对方免遭意外损失,还使交易关系、交易内容更加确定。诚信原则要求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秉持善意、诚实的内心状态,不得欺诈或进行不正当行为,以使交易得以确定。

4、提高交易效率

效率,指的是一种状态下总收益和总成本之间的关系,如果在交易中以较小的成本获得同等的收益,我们称这种交易是有效率的。如前所述诚信原则通过各种形式降低了交易费用,意味着交易成本的减少。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较大的利益,交易自然是有效率的。诚实信用也能引发经济学上所谓的“连带效应”,即讲究诚实信用不仅能使交易相对方愿意与之重复交易,而且能使交易范围向交易相对方以外的范围拓展。可见,诚实信用原则能扩大交易量。除此之外,诚信原则极易使交易方式简便易行,从而促进了交易的敏捷性。交易成本的降低,交易量的增加,交易速度的加快,意味着交易效率的提高。

三、商业教育的好处

1.发展解决问题的能力

首先,学习商业涉及获取问题识别的能力。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是准确识别并描述问题。如果您从未遭遇过某个问题,可能难以识别它。然而商业教育能够教会您如何在绩效中发觉障碍并克服障碍。这是一项极为有用的技能,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派上用场。

2.创造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商业教育为创造力和协作留出了空间。由于其标准化的方法,大多数类型的教育未能提供发展创新思维的机会。因此,通常情况下,难以提出原创想法并与其他学生合作。但是,商业教育会激励新颖性和团队合作精神,这对于未来的职业极其有益。

3.沟通技巧的培养

您是否曾想到大多数日常活动都需要出色的沟通技巧?您可能需要撰写有说服力的报告,介绍成功的策略,创建良好的商业论文示例,或者仅仅是起草一封恰当的电子邮件——所有这些任务都需要沟通技巧。在学习商业的过程中,您将必须与来自不同国家、具有不同背景的学生合作。这意味着团队成员将拥有不同的观点和经验,可能会与您的观点和经验产生冲突。为了成功地开展团队合作,您将必须能够审视情况,以外交方式回应矛盾的观点,并坚守自己的观点。

4.变得更加坚定

学习商业的另一项好处是,它有助于培养勇气。著名的心理学教授安吉拉·达克沃思认为,从长远来看,“坚毅”可能是一个人成功的主要因素。她在她的《坚毅》一书中描述了她的研究,该研究表明,等级、智力和社会经济地位并不等同于确保成功的“坚毅”。根据达克沃思(Duckworth)的观点,毅力涉及对长期目标的浓厚兴趣和持续的坚持。商业世界极其苛刻且充满不确定性,这就是为何商业教育的目标之一是教导坚持和决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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