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严格遵守法律纪律,对教育事业充满热爱,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四)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
(五)身体与心理健康,能够适应岗位的需求。
(六)普通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普通初中和高中(包含职业高中)教师应具备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七)应聘人员原则上应为通过统一招生的大学毕业生。若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则以岗位要求为准。
(八)中小学招聘外籍教师时,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聘外籍人员的政策进行办理。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 不满足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 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3. 现役军人;
4. 经政府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存在考试违纪行为且处于停考期内的人员;
5. 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得出结论的人员;
6. 在职在编人员未获得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的。
7. 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中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