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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对视力的要求是什么

字号+作者:admin 来源:圣才网 2024-07-14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当兵对于视力有着明确的要求,右眼裸眼视力需高于 4.6,左眼裸眼视力则要高于 4.5。 在《应征公民体检标准》中规定:第三十五条指出,右眼裸眼视力低于 4.6,左...

当兵对于视力有着明确的要求,右眼裸眼视力需高于 4.6,左眼裸眼视力则要高于 4.5。

在《应征公民体检标准》中规定:第三十五条指出,右眼裸眼视力低于 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 4.5 的情况,属于不合格。任何一只眼睛的裸眼视力低于 4.8,就需要进行矫正视力检查,而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 4.8 或者矫正度数超过 600 度,都判定为不合格。屈光不正者在经过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若没有并发症,任何一只眼睛的裸眼视力达到 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之外均视为合格。条件兵视力的合格条件依照有关标准执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色弱、色盲均不合格。但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的人员,陆勤人员可判定为合格。

扩展资料:在《征兵工作条例》中规定:第四十一条表明,新兵在检疫、复查期间,如果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适合在部队服现役的,会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从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 90 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 45 天。其中,患有传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当及时予以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补换。第四十二条提到,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必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要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核实,确实不合格的,经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征兵网 -《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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