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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是什么

字号+作者:admin 来源:圣才网 2024-07-04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矿产资源法乃是基于促进矿业发展,强化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以及保护工作,以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下及长远的需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特别...

矿产资源法乃是基于促进矿业发展,强化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以及保护工作,以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下及长远的需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特别制定的法律。此法律的定制旨在推动矿业成长,增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以及保护成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下和长远需求提供保障,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

总则

第一条 旨在促进矿业进步,增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力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当前和长远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此法律。

第二条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操作,必须遵循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差异而产生变化。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凭借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进行申请,经批准获取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相关登记;然而,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所开展的勘查活动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确保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被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工作,必须符合既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与发展。

第五条 国家施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不过,国家对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依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除依据下列规定能够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于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开展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获取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出现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状况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能够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开采。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用于倒卖以谋取利益。

第七条 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施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鼓励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以及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予以奖励。

第十条 国家于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做出有益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关照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于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的有关主管部门辅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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